大咖(广州)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有政策规定吗?
大咖(广州)企业服务平台,工商注册、财务代理,领导品牌
X

全国免费热线020-82000052 , 18127886606 , 13798098376

首页 > 行业资讯 > 资讯详情 > 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有政策规定吗?

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有政策规定吗?

时间:2020-04-06 16:01:19   浏览:2366

申请一般纳税人

来源:网络转载


疑问

        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有政策规定吗?


答复

        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的说法是不确切的,仅仅免征三个附加,也就是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案  例

        我开了一家面包店,主要是现场制作当天销售,由于店位置不错,生意非常好,营业收入越来越大,之前由于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是3%的增值税,现在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了,我们是按照13%缴纳增值税还是属于餐饮服务按照6%缴纳呢?


答  复

        由于你是现场制作面包并直接销售给顾客,属于餐饮服务按照6%缴纳增值税。


参考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 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1 号 )第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公司注册  |  备案域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0 大咖(广州)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备案号:粤ICP备20024160号-1